本期议题
Q:如果产品做了FTO,上市后还是被诉专利侵权了,那企业的FTO是不是白做了?
A:FTO的核心价值,一方面在于提前识别和降低风险,另一方面,也在于为企业后续可能面对的法律争议做好准备。即使最终发生专利纠纷,FTO报告依然可能发挥实际作用。尤其是在涉及故意侵权认定和惩罚性赔偿时,一份专业的FTO报告往往能够成为企业抗辩故意侵权、争取降低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。
按照现行法律规则,如果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,通常需要证明企业存在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。而FTO报告恰恰能够证明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已经开展专利风险评估,并据此进行了相应判断和应对,而非在明知风险的情况下放任侵权发生。因此,即使最终被认定侵权,FTO报告仍可能影响法院对企业主观状态的判断,并在赔偿裁量中发挥作用。
例如,在美的诉艾欧史密斯专利侵权案中,艾欧史密斯在产品实施前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FTO风险评估,并获得“不构成侵权风险”的分析结论。虽然法院最终仍认定其构成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,但在审理过程中,法院同时关注到其在产品实施前已主动开展专利风险评估,并非在明知存在专利风险的情况下仍故意实施侵权行为。法院认为,其主观恶意程度与完全漠视专利风险、放任侵权发生的侵权人存在区别。基于此,法院最终将惩罚性赔偿倍数从原告主张的3倍下调至1.5倍。
当然,FTO报告能够发挥多大作用,也与报告本身的专业性和完整性有关。通常来说,由专业机构出具、分析逻辑完整的FTO报告,甚至律师进一步形成的法律意见,在诉讼中的证明力会更强。即便如此,对于部分存在合理瑕疵的FTO报告,仍可用于证明企业并非刻意漠视专利风险,其主观状态与公然侵权者存在本质区别,进而在惩罚性赔偿裁量中争取从轻处理。
总之,FTO报告的价值并不只是做过,更在于是否真正识别了风险、形成了完整分析,并能够经得起后续商业决策和法律检验。对于企业而言,开展FTO固然重要,但报告本身的专业性和完整性,同样会影响其在风险管理和诉讼应对中的实际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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